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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南海仲裁看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发布日期:2016-7-17

                                                                                                                        作者:张权律师

 
  最近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成为关注的热点。该仲裁到底是怎么回事?有没有法律效力?菲律宾搞的南海仲裁,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仲裁,是非法的,是闹剧。真正国际法上的仲裁,属于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除仲裁外,还有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下面就这几种方法做简要介绍。
  一、仲裁
  这里的仲裁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由其选定的仲裁人作出对争端当事方具有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方法。这里的仲裁解决的是国际争端,争端各方主体主要是国家,而不是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不是商事仲裁。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对国际仲裁的内容作了系统规定。
  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争端各方将争端交付仲裁及相关事项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进行国际仲裁的前提和基础。仲裁不具有强制管辖,必须经过争端各方的一致同意方可提交仲裁,否则是违法的。我国一再强调不承认、不接受仲裁裁决的效力,说明就南海争端问题,菲律宾并没有与我国达成仲裁的一致协议,因而其提交仲裁的前提和基础就不存在,因而是违法的。
  仲裁机构——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牙设立,由常设行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一份仲裁员名单构成。常设行政理事会负责行政事务性工作,监督指导国际事务局的工作,制定有关规则和章程;国际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负责日常工作和法院仲裁文件的登记、转达、档案管理;仲裁员名单由缔约的每个国家确定的4名精通国际法并享有崇高道德声誉的法学家组成。仲裁员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
  案件仲裁——仲裁庭
  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为单数,最少一人,通常是三至五人,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由争端各方协议,一般是各方选定相等人数的仲裁员,再由各方共同选定一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庭必须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工作,任何违背仲裁协议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仲裁被终止或裁决无效。
  仲裁的法律适用——约定适用的法律
  仲裁协议应当对仲裁使用的法律进行约定,若没有约定,则适用《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国际法。
  仲裁结论——仲裁裁决
  裁决对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为终局性结论。当事国应当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二、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又称联合国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组成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在海牙成立,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也是当今世界最普遍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是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机构。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中不得有两名及以上来自同一国家。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职业性活动。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及联合国机构的制约。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独立选举,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法院院长、副院长在法官中选举产生。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
  国际法院对人管辖
  国际法院对人管辖,是指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包括三种:一是联合国会员国;二是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三是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了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可以向国际法院起诉,或称国际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三种,其一是自愿管辖;其二是协定管辖;其三是任择强制管辖。
  自愿管辖是指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达成协议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的同意进行管辖。
  协定管辖是指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之后,再订立专门协定进行规定。
  任择强制管辖是指《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包括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做出声明,一旦做出声明,在声明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强制管辖权。
  目前我国没有这样的声明。
  国际法院的判决为终局判决,一经宣布即具有拘束力,由联合国安理会保障执行。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6年设立于德国汉堡,是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是联合国观察员组织。
  海洋法法庭的成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当事国可以自由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审理。法庭由21名法官组成,每个缔约国推荐不超过两名候选人,在全体缔约国会议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庭长、副厅长由全体法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法庭成立了简易程序分庭、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法庭可应当事方要求成立处理特别争端的分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事管辖权类似于国际法院。
  南海总裁案的非法性
  没有经过我国的同意,就提起仲裁,违背了仲裁的前提,因而是非法的。
  我国没有指定仲裁员,就组建了仲裁庭并开始仲裁,是违反仲裁规则的,因而是非法的。
  仲裁员均来自欧洲,其组成不具有真正的代表性。
  国际法院发表声明,该仲裁案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仲裁庭的组成是非法的。
  仲裁庭不是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组建的仲裁庭,因而不具有合法性。
  仲裁庭不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下设法庭,不具有合法性。
  仲裁庭的组成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日本籍柳井俊二的“杰作”。柳井俊二是安倍晋三解禁集体自卫权、挑战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成员。
  国际上不存在权力高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无权对国家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处分,但是公约、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将形成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争端的解决主要依靠自愿前提下,运用国际法进行协调、仲裁、判决。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判决,必定有当事国提交解决和接受结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是非法的。菲律宾单方面提交仲裁,且能做出裁决,则是非法的,是对国际仲裁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践踏,是闹剧,该仲裁也将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笑话,而不是案例。参与该案仲裁的仲裁员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均丧失了“享有崇高道德声誉”的基本条件,应当被清理出仲裁员名单和法官名单。
 

                                                                                                                                                                                        2016年7月16日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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