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权律师
男子石某在大街上殴打女子李某,行人赵某欲上前制止,石某冲着赵某吼:“我打我老婆,你管得着吗?”若是以前,赵某就得径直走人,可是2016年3月1日以后,赵某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我管得着!”
家庭暴力,让不少人深受其害,受“清官难断家务事”,“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棍棒之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让不少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帮助,施暴者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和应有的制裁,以至于家庭暴力在家庭这一较为隐蔽的环境下大量存在,以至于“我打我媳妇,你管不着”被普遍认可,以至于让施暴者对其家庭成员的施暴成为“权利”。施暴者毕竟是侵权的违法行为,仍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受到《刑法》的规制,但是仍然还嫌不够,没有比较明确的、强烈的树立“家暴非法”的观念。这次不同了,国家针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值得庆祝和纪念的日子,让广大受害者可以得到有效保护,让施暴者有所畏惧的专门法。这部法律对家庭成员之间建立平等和谐、互助互敬、互相关爱、互相尊重的新型家庭关系的深远意义不再赘述。下面就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予以简要介绍。
一、家庭暴力的范围
家庭暴力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针对身体进行的侵害行为,也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等对精神的侵害行为。
国家在该法第三条明确表态,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责任。
所谓责任,即是权利也是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以放弃,必须履行。
二、反家庭暴力的总协调机关
该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具体是指省、市、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是其办公室,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同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技术质量监督局、法制办等相同级别,而委员会的主任一般是本级政府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担任,副主任一般有同级的妇联主席,成员单位至少有公安局副局长,还有组织部、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民政局等至少副职领导。党委宣传部的加入有利于宣传报道,形成舆论引导;党委组织部的加入,有利于从组织的角度促进领导干部的工作重视;财政部门的加入,有利于相关经费的保障;公安局的加入自然有利于直接工作的开展。从其组成部门和工作架构上看,其组织是比较强大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
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该规定,将反家庭暴力的义务主体规定的比较宽泛,更加有利于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
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原则
根据该法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四、家庭暴力的预防手段
1、宣传教育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2、政府及用人单位的预防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五、家庭暴力的处置
1、投诉、报案或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2、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置措施
上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公安机关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3、公安机关的处置措施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无需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4、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面对保护令做专门介绍。
5、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6、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简称保护令)是该法的亮点之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3月4日,依据本法和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了西安市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使该部法律真正的落地有声,向施暴者以及固守传统观念的人发出了响亮的声音。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保护令一般在72小时内做出,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做出,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做出之日生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额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向旧观念宣战的法律,是对家庭施暴者宣战的法律,是让国家机关、社会各个单位、团体和个人行动起来,共同抵御家庭暴力的法律,是树立新观念、建立新型家庭关系的法律,可以说是继婚姻法之后,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有一个里程碑。让我们为她祝贺、学习、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