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登于《陕西律师》2014年第2期)
延迟退休之所以引发热议,无非关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个人认为延迟退休不能一刀切,应当有适度的张力,具体表现为从自愿逐步过渡到法定,由开始的鼓励到最后的强制。基于对国家权威的敬畏而迟迟不敢动笔,但是有些话实在想说,也就顾不了对错,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给予劳动者是否延迟退休的自主选择权。
退休年龄一般和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无可厚非,当然退休的晚,工资基数高一些,退休后可能拿到的退休金也会高一些。但是工作性质不同譬如重体力劳动和管理岗位的劳动差异,致使前者就有早点退休的愿望,而后者或许就没有。因此延迟退休不应当一刀切,应当区分情况而有一定的张力。建议到了60岁(只是退休年龄的泛指)的劳动者,一方面根据个人的健康状况,另一方面根据个人意愿,给予劳动者选择权。
二、对于选择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应当有适当的鼓励措施。
延迟退休的劳动者,一方面是技术、能力和经验随工作年限的增加而不断增长,另一方面迟延退休是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减轻了社会保障的压力,因而应当予以鼓励。那么鼓励措施可以是提高工资待遇、增加体检次数、工资收入免征所得税等,从而让劳动者更加乐意迟延退休。
三、选择权可以设定一定的期限。
选择权设定期限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指劳动者可以选择迟延一年、两年或五年、八年。在他的健康状况允许和符合其意愿的情况下,可以对迟延期间的长短做出选择,并且和用人单位取得一致。也应当允许劳动者提前终止自己选择的期间,譬如劳动者选择了迟延6年退休,那么在这6年期间,其健康状况可能不允许继续上班,或者其不愿继续工作,这时应当允许其提前终止迟延期间,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其二是选择权存续的期间。国家是提倡和鼓励延迟退休的,最终达到固定到某一退休年龄。因而目前的退休年龄要到目标退休年龄的过度过程,可以设定期间,这个期间可能是10年20年或更长些。
四、对用人单位也应当有相应的鼓励措施。
接近退休的劳动者一般是年龄偏大的,行动和反应能力等各方面都会有所下降,继续使用这样的劳动者无疑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可能会招致反对。那么可以让用人单位在为之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方面有所优惠。总之得有一些切实可行的,让用人单位乐意接受的方式与自愿延迟退休的职工达成一致,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
孟德斯鸠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只有被最大多数乐意接受并为之幸福着,才是理性、良善的法律。因此即使退休年龄必将固定在某一点,那么在向其靠近的过程中设定过渡期,给予人性和人文关怀,才会使得法律不那么生硬和冰冷。
张权律师于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