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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孩子该谁养
发布日期:2013-8-28

这孩子该谁养

案情回放(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本文均采用化名):
陈强与刘菊英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儿子小强5岁、女儿小菊3岁时,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儿子随母亲刘菊英生活,女儿随父陈强生活。离婚后,刘菊英靠打工维持生活。陈强因为刘菊英给儿子改姓闹的不愉快。两年后,刘菊英为了再婚,将儿子小强交予母亲和姐姐帮助抚养。小强在外婆和姨妈家生活比较稳定,外婆、姨妈、姨夫都对小强很好。小强在上学期间,同学问起他的父亲时,小强就向其外婆、姨妈询问父亲的情况。与父亲不多的几次通话中,父亲都会问到“你将来管我不”。今年小强12岁了,外婆的身体越来越不好,姨妈在照顾小强的过程中,发现孩子比较敏感,叛逆,自己又无法以母亲的身份了解和解决孩子的心理问题。因而寻求调解帮助。
几位调解人员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观点,其中有代表性的有:
1、虽然外婆的健康状况越来越不好,但是孩子的姨妈愿意继续帮助妹妹照看小强,姨夫对小强也挺好;姨妈家的经济条件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因此建议让小强继续在姨妈家生活,但是父亲陈强必须定期来看望小强。
2、对小强的母亲刘菊英给与了更多的批评,作为母亲更应当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当然小强现在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孩子恐怕很难融入其母亲的新家庭里,再者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建议小强的母亲也应当定期看望小强并给与小强必要的生活费用。
调解结果:
小强的父亲陈强每月给付小强500元生活费,根据小强意愿,他继续在外婆、姨妈家生活,父母双方定期看望小强。暑假寒假小强去父亲身边跟妹妹过暑假、寒假。
法律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首先是父母;父母去世或没有抚养能力的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第三顺序是成年兄、姐;第四顺序的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且经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姨妈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就本案情况,小强与其父亲陈强的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父子,母亲没有能力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义务时,父亲仍然有抚养小强的义务,虽然陈强抚养女儿小菊,但是刘菊英缺乏抚养能力时,父亲就应当承当相应的抚养义务。小强的父母均健在且其中任何一方尚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亲属没有抚养义务。陈强和刘菊英都有义务抚养小强和小菊,刘菊英还有抚养再婚之后所生子女的义务。现在小强已经12岁,随父生活还是随母生活,应当征求其意见。陈强将来年老的时候,小强有赡养陈强的义务。这些相对应的权利义务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更是法律所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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