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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人被狗一再伤害的时候
发布日期:2013-7-18

 

作者:张权
(本文刊登于《陕西律师》2013年第5期)
近期,媒体上陆续报道了恶狗伤人事件,如遵义晨练的老人被两条恶狗撕咬致死、大连恶狗咬断女童气管动脉,抢救无效死亡、山西藏獒袭击女童,村民用摩托车前轮撞击、驱赶;西安郭杜街头57岁交通协管员赤手斗恶狗,救下女童、更甚者四川武胜女童被自家养的狗咬伤、西安电子三路七旬老太太被自家养的狗咬死……这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刺痛了人们的神经,狗患缘何如此嚣张?实为人祸,修律,用重典治之。
小时候,见一些人面部有缺陷,后来知道是被狼咬的。当时我家离村子还有一段距离,我在地里见到一只独行的狼。因为后面不远处有大人也向我这边走来,狼就没看我一眼,径直走自己的路。后来读过一些关于狼的文章,知道狼是聪明、团结而残忍的。但是狼没有“背景”,即没有更强大的力量给它做后盾,支持它胡作非为。因为他对人类和家畜的残害而招致人类的一致抵抗和打击,以至于现在难觅狼踪。因此消除狗患,也需要我们一致的抵抗和打击。
狗与狼的“战斗力”相差甚远,好狗斗不过劣狼。狗之所以张狂,因为后面站着自己的主人,有时候主人不在场也很凶残的,大多是因为平常是被拴着的,因为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主人也不予制止,不制止就是变相的支持。因而被主人“宠坏了”,没挨过打,不知道被打是什么滋味,也不知道害怕,以至于敢于袭击行人。
行人之所以被袭击,一是行人假定环境是安全的,没有被袭击时的防御意识;二是没有携带“武器”,以至于赤手空拳时遭遇袭击,在心理上、装备上出于劣势。如果狗的主人在现场,或许能够及时予以制止,如果主人没在现场,又是遭遇被“宠坏了”的狗,那就惨了。
有一种现象,行人甲与自己养的狗一起散步,行人乙发现这只狗时已经离自己很近了,而且这只小狗欢快的向行人表示“亲热”。因为曾经被狗追过,因而从内心就惧怕狗。就惊慌的向一边躲闪。因为这只狗没有伤害到行人乙,所以狗主人甲也就没有任何歉意的表示。从权利的角度讲,只有在不侵害他人、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你才可能享有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让行人乙惊慌、紧张,遭遇心理上的不安,是因为甲遛狗的作为和没有对狗严加看管的不作为,甲已经侵害到了乙的轻松、安宁的精神权利。
一旦发生恶狗伤人或因犬只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狗的主人就可能隐身,致使受害人的权利难以维护。车辆因避让不及把犬只撞伤或撞死,就可能被讹诈。若行人顺便手中有可以用来防卫的工具,让狗吃亏了,碰巧狗主人碰见了,狗主人就可能和狗一起攻击行人。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三环以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还规定公安机关是限制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制养犬管理工作。规定了街道、社区、农林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义务。可能是出于公安机关可以配备枪支,管理手段相对先进,能管得更好的原因。但是可能由于警力不足或其他原因,三环以内仍然能看到大型犬,给行人造成安全威胁。
如果每一个行人都带着一把砍刀,一方面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携带了管制刀具给社会治安造成了威胁,另一方面,带着大砍刀随行也极为不便。但是如果狗患不除,那么人们带刀的行为就不应当作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如果被害人因为遵守法律而赤手空拳行走,遭到违法饲养的狗的侵害致死。那么守法的代价就是让他付出了生命。而非法养狗的人又能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果致人死亡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是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致人轻伤,就不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适用,只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才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至于民事赔偿方面不过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关项目予以赔偿。显然违法的成本太小而守法的代价过大,两者不相适应。
如果这样的事件频繁发生,就会给人们的精神安宁和社会安定造成危害,我们就这样放任危害的继续存在吗?我们的法律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不妨把“饲养的犬只致人死亡”、“饲养的犬只致人重伤”,“饲养的犬只致人轻伤”,作为入罪罪名,对犬只饲养人课以刑罚。单列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三条之一”,内容为“饲养的犬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主要的饲养人、管理人或关系密切的人为责任人。”该条即使难以执行,我们也在刑法上做了宣示,表明了立法者对恶狗伤人行为的高度关注,保障人们生活安宁的决心,同时也以这种高压态势达到到限制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到不再饲养的作用。
在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规定,让烈性犬、大型犬出现在包括居住小区公用部分在内的公共场所,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另列一条规定,行人受到犬只袭击,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击,致犬只死亡或伤残的,是紧急避险行为,不负责任。第二款规定,因前款行为犬只饲养人主张犬只没有袭击行人,行人故意至犬只死亡、伤残的,负举证责任。
各省或较大的市制定限制养犬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犬只在包括居民小区公用部分在内的道路、公共场所遗留粪便,没有及时清理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社区、街道负责处罚或者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的机构处罚。另列一条规定,流浪的无主犬只,出现在重点限养区域内的,由社区、街道、限制养犬主管机关捕杀。虽然捕杀过于残忍,但是与人们生活的安宁、社会安定相比较,后者更为重要。收容之后怎么处理?收容的费用怎么解决?因此捕杀了之。
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规定,犬只饲养人应当严加看管所饲养的犬只,禁止在机动车道乱窜。因此造成损害的,付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避让犬只,因避让不及撞死撞伤犬只的,不负赔偿责任。
当然国家应当尊重公民养狗的权利,公民在自己家里饲养,没有惊扰邻里,没有触犯上述规定的,国家不予干涉。盲人饲养导盲犬的,依据地方性规定办理登记。警犬、军犬不在此列。
 
201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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