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奸淫幼女应当有更严厉的刑罚
发布日期:2013-6-27

 

奸淫幼女应当有更严厉的刑罚
作者:张权
海南万宁某小学校长带女学生开房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随后各地性侵小学女生的事件陆续曝光:河南桐柏县某村小学老师性侵小学生、安徽芜湖某小学校长被指控性侵小学生、湛江雷州某村小学老师性侵小学生……这些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刺痛了人们的神经!作为法律职业人,我认为奸淫幼女应当有更加严厉的刑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侵害应当做扩大解释,包括强奸、猥亵以及其他变相或变态的满足行为人性欲的行为。本文先从奸淫的角度分析如何更好地保护幼女。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王某强奸未成年人李某。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若李某系成年人,根据犯罪情节,王某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罚,但因为李某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因而从重处罚,首先考虑七年有期徒刑。这样一来,被告人虽然依法承担了自己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体现出了强奸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责任上的区别,但是还嫌不够,我认为应当有更重的处罚。
首先,幼女特别是小学女生,身心尚未发育完全,强奸对其身体的伤害可能是终身性的,未成年人的心理调适能力更弱,造成的心理损害可能会伴随一生。因此强奸对其造成的损害远比成年人更大,后果更加严重,应当得到更加特殊的关爱与保护。
其次,未成年人由于辨识能力差,防御能力弱,遭受侵害后可能被胁迫,特别是被老师侵害后,更容易被控制,学生一般不敢告诉监护人,因而这类案件具有隐蔽性。近期以来此类案件不断被曝光,我们才得以知晓。没有被曝光的不知道还有多少,因而这类案件的危害性极大。
第三,这类案件取证困难,给案件的侦查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可能使得一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给犯罪嫌疑人造成的侥幸心理,增加了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这样更不利于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的发生。
第四,现行刑法的规定,虽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仅仅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来考虑显然偏轻,作为强奸未成年人的犯罪成本和代价不够大,因而对犯罪行为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另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显得不够充分有力。
重刑并不是刑事法律发展的方向,不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但是对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犯罪行为加重刑罚力度,并不是重刑思想的体现,而是宣示我们给予幼女特殊保护的立场和决心,以更加严厉的刑罚予以威慑,从而达到预防和消灭此类犯罪的目的。
基于此,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将第二款中的“从重处罚”删掉,第三款中增加一项“犯前款罪的”。即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样一来,奸淫幼女的行为在本条第二款做出定性,在第三款做出处罚。
另外建议对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强奸不满二十周岁的成年女性可以从重处罚。
同样按照上述思想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的“猥亵儿童罪”进行修改。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犯罪让人心痛,让人担忧。本文只是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对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起到积极作用,也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像花儿一样,真正健康快乐的成长。
 
                                        2013.6.5
联系我们

本站律师:张权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83号(西关一小西侧)秦沣酒店七层;单位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

邮编:710082

咨询电话:15332326699

传真:029-88643721   新浪微博:   张权律师cn

邮箱:15332326699@126.com

网址:  http//www.zhangquanlawyer.com

服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