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救人遭轧,被认定妨碍交通》之所想
《西安日报》今年8月3日第6版题为《女孩救人遭轧,被认定妨碍交通——交警称救人女孩应为自己受伤负一定责任》的文章,看到:7月2日中午,佛山市顺德区乐从藤冲布艺市场一路口,为救眼看就要被货车撞倒的1岁女童雯雯,16岁的湛江女孩李舒舒勇敢地冲上去将女童推开,自己的右腿惨遭车轮碾轧。
此次事故中还有一辆肇事车,车主陈某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横停在康德路上,车身右侧横出了道路,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
交警认为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穿马路实施了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此这起事故的认定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在曾谋(肇事货车司机)、陈某、雯雯的交通事故中,曾谋的过错行为与陈某合上雯雯的过错行为相当,曾某负同等责任;陈某、雯雯共负同等责任。其二是曾谋、陈某、李舒舒的交通事故中,曾谋的过错行为与陈某合上李舒舒的过错行为相当,曾某负同等责任;陈某李舒舒共负同等责任。亦即题目所称:女孩救人遭轧,被认定妨碍交通——交警称救人女孩应为自己受伤负一定责任。
就以上事件,谈一下我自己的观点:
一、雯雯有没有过错?
什么是过错?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里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什么事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是指按照一般正常人的智力水平和一般生活经验能够预见。当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和年龄太小智力发育尚不完全的儿童在除外之列的。
雯雯显然没有过失。当然在交通事故的主观心理方面只能是过失。那么雯雯有没有过失呢?人们不能要求只有1岁的儿童应当预见自己横穿马路可能有危险;根据应当预见的概念,我们知道雯雯的智力水平尚不足以预见到危险,因而她没有预见能力。既然没有预见能力,就不能要求她应当预见。既然不应当预见,何来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状态?没有这种过失的状态自然没有过失。
既然没有过失又不存在故意,那么雯雯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何在?我们不否认雯雯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交警认定没有预见能力的雯雯有妨碍交通的过错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二、李舒舒有没有过错?
眼看着1岁的女童将遭遇不幸,该不该救?这属于道德与人伦的范畴。如果说因为有危险就不该救,甚或说因为可能妨碍了别人而不该救,那么国家一直在提倡的见义勇为岂不空穴来风?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将在这种观念下荡然无存,儿童的安全无从保障,社会凭什么继续发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即法律保护着最低限度的道德。李舒舒的行为从道德层面上她是高尚的,符合我国目前的主流道德观。值得肯定与赞扬的。
李舒舒对危险有没有预见?当然预见到了危险,而她勇敢地冲上去就是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她是有过错的。然而她的过错在于对自身危害结果的放任,而并不是对他人危害结果的放任,她放任的结果是换取了雯雯的安全,她的放任不可能把大货车的轮子撞飞而让自己毫无损伤,也没有使得大货车倾覆、毁损,她的放任仅仅只是给行车的通畅性造成了一点点影响而已。如果她考虑到自身的安危而不去救人,就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大货车的车轮夺走雯雯的生命。如果她不放任对自己的危害,世人对她没有任何不利的评价,因为一方面是货车夺走了雯雯的生命,跟李舒舒毫无关系;另一方面如果救了雯雯自己将有危险,不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谁能找出要求李舒舒救人的依据呢?没有。因此她的放任值得赞扬。
假如李舒舒没有救人,那么雯雯的生命没有了,货车司机是不是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和更多的赔偿?那么李舒舒的救人行为是不是在客观上减轻了货车司机的责任和赔偿?那么就货车司机减轻和减少的部分能不能算是李舒舒的无因管理而获得的?货车司机该不该承担李舒舒遭受的损害和损失呢?显然应当承担。同理,出于对雯雯的救助适用无因管理,雯雯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李舒舒的损失。那么李舒舒的行为还能不能用妨碍了货车的畅通权来界定?显然不能。
显然李舒舒的行为不能用过错来界定。
三、畅通权大于生命权吗?
如果说雯雯或李舒舒突然横穿马路的错误在于妨碍了交通安全,那么这句话的潜台词无非是妨碍了大货车的畅通权。照此理解,李舒舒的过错就在于没有放任大货车对雯雯生命的践踏,因为李舒舒的行为导致大货车的畅通权收到了妨碍。这是从交警所做责任认定书中的必然解读。在佛山顺德区的警察眼里大货车的畅通权大于生命权。这是价值取向的谬误,是顺德区警察所代表的权力之剑所指的方向,这是顺德区百姓的悲哀,但不能说是法律的悲哀,因为我怀疑该案承办警察懂不懂法。
其实交警若能换一种说法,譬如说:“李舒舒置自身安危于不顾以致造成自身伤害,有一定的责任”或许人们更容易接受一些。
这让人回想起“撞了白撞”的闹剧,最终没有被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法典,似乎有些人还不甘心。
四、个别警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确实亟待提高。
警察认为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显然雯雯的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为与第七十五条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引用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才是有关联的。
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区分了两种情况,看似条理清晰,运用法律得当,其实犯了两大错误:其一是最根本的错误,即价值取向上的错误;其二是条文引用的错误。文辞的华丽掩盖不了法律水平和素养的低下。
这让人想到了东莞警察打击卖淫嫖娼,抓住了涉嫌卖淫的女子,用绳子绑着这些女子的手并串联在一起,牵着游街。看到这些,让人感到悲哀,公民的权利被个别警察如此践踏!这并非源于法律的因素,而是个别警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太差拟或是部分警察的权力处于没有监管的状态而无限膨胀,权力被滥用而没有相应的后果。杨佳袭警案的起因无非是警察的霸道蛮横和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因而警察的素质亟待提高。
为什么大量法学专业人员失业,而一些地方警察的素质却如此低下?这不能不让人想到警察的用人机制问题。
最后要说的是,我们尊重警察的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对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让我们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正确理解法律,不要用个别人遭受到的伤害或牺牲来换取真正理性的回归。
张权20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