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公民甲新买了一套住房,需要装修。经考察后,将该项工程交由口碑较好的乙来完成。乙又请丙来共同完成该项工作。丙在工作过程中,从凳子上摔下来,导致胳膊骨折,花去医疗费2万元。问由谁来承担责任。
该案例看似简单,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却不少。
首先界定他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一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案件处理结果就基本确定。
甲乙之间是什么关系?
从主体看,甲系公民。案例中没有交代乙的身份,根据他们之间的行为,可能是企业或自然人两种情况。双方主体平等,可以划入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从内容看,“甲将装修住房的工作交由乙来完成。”这句话表述不清,乙到底是装修公司还是能够完成装修工作的自然人?若乙系装修公司,则甲乙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若乙系自然人,则甲乙之间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者的关系不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同,结论也不同。
乙丙之间、甲丙之间的关系都取决于乙的身份。
因此我们将乙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乙系装修公司。
甲乙之间系承揽关系,乙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企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显然承揽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在工作过程中,丙出现的安全事故,若非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和甲的故意或过失所致,该责任由乙来承担,与甲无关。
乙丙之间,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乙丙之间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仍然成立劳动关系。因而丙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系工伤。显然丙的医疗费用由乙来承担,与甲无关。
第二.乙系自然人。
乙系自然人,则甲乙之间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若乙因过错导致丙受到伤害,则由甲承当侵权责任;甲向丙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乙的过错程度,向乙追偿相应的赔偿。若乙因工作受伤害,则根据甲乙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丙之间形成共同的劳务关系。显然装修住房的工作,乙一个人无法完成。如果甲没有明确反对乙所请的丙这个具体的人,则丙与甲之间成立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若乙为法人企业,则丙的医疗费用与甲无关,按照乙丙之间的劳动关系处理。若乙为自然人,则丙的医疗费用的承担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甲、丙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案例2
某日上午,甲乙丙三原告购买了被告汽车运输公司客车票后,乘坐车牌号后三位为128的客车从A地到B地。该车行至C市辖区时,原告乙发现有一歹徒在车上行窃,即招呼甲和丙予以制止。歹徒见状也召集同伙对甲乙丙行凶。甲乙丙赤手空拳与歹徒搏斗,身体多处被歹徒用刀刺伤。当时车内乱成一团,司乘人员未采取任何措施。车行至C市某村附近停车,歹徒下车逃跑。但该处不是候车停车点,亦无人候车。司乘人员遂将三个原告送到该村卫生院临时包扎,并委托一人看护。当天三个原告转往A地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三原告共支付医疗费3467元。
问,1、该案中有几重法律关系;
2、汽车运输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3、有几个被告,他们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首先该案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分别是甲乙丙与汽车运输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甲乙丙与歹徒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甲乙丙与受益人之间的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或在法律规定的场合下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是指由于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其次,汽车运输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有观点认为运输公司没有违反安全运输的义务,甲乙丙的受伤不是运输公司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歹徒承担责任。因此运输公司既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也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运输公司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首先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但有两项例外:其一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的,其二是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就本案来看,甲乙丙的受伤不在运输公司的除外责任之内,因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除运输公司作为被告承担合同责任之外,还有俩人可以成为被告,其一是歹徒,其二是受益人。甲乙丙与歹徒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歹徒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责任。甲乙丙与歹徒搏斗的原因是乙发现歹徒行窃,被窃的乘客就是受益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甲乙丙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自己适当的补偿。